南昌市行运龙狮实业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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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 评分方法
第十七条 裁判员评分
舞凤比赛属技能类、表现性,由裁判员评分的竞分性集体竞赛项目。
裁判员临场评分有5人评分制,7人评分制,9人评分制三种方法(均设1名值班裁判)。
评分裁判员根据运动队临场发挥的技术水平,根据舞凤规则评分标准,在各类错误中减去相应扣分,所剩部分即为该队得分。
第十八条 应得分的确定
一、5名或7名裁判评分时,取中间3个有效分的平均值,为该运动队的应得分。
二、9名裁判员评分时,取中间5个有效评分的平均值,为该运动队的应得分。
三、应得分只取小数点后两位(小数点后三位数不作四舍五入)。
第十九条 有效分之间的差数规定
一、当应得分在9.5分和9.5分以上时,差数不得超过0.2分;
二、当应得分在9分以上9.5分一下时,差数不得超过0.3分;
三、当应得分在9分一下时,差数不得超过0.5分。
第二十条 基准分的使用
当评分裁判员有效分之间的差数出现不符合规则规定时,裁判长判定的分数即为基准分。将基准分与其最接近的两个(或四个)有效分数相加除以3(或除以5),即为该队应得分。
第二十一条 最后得分
裁判长依据规则,从运动队应得分数中扣除第十六条“裁判长扣分”所规定的应扣分,即为该队最后得分。